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
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素质师德为本。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师德教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行风建设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常州市中小学教师提出“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
一、师德自律的主要内容
(一)“八要”规定
1.要依法从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要敬业爱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要文明执教,尊重爱护全体学生;
4.要潜心研教,提高专业发展水平;
5.要真心为教,关心尊重同志,共创文明校风;
6.要诚心施教,主动联系家长,听取意见建议;
7.要廉洁从教,发扬奉献精神,坚守高尚情操;
8.要遵守公德,坚持为人师表,争做社会楷模。
(二)“十不”规定
1.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学生;
3.不擅自停学生课;
4.不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5.不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资料和各类商品;
6.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
7.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8.不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
9.不从事有偿家教;
10.不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员工。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有偿家教经查实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作出;记大过、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教师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晋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二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的,不恢复原岗位等级。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规违纪,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接受申诉部门按规定程序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或撤销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治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老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