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学校考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武进区教育教育局《武进区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假是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学校批准的假期。休假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第二章 病 假
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应持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药费单和病历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自批准之日算起,病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三条 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须书面提出申请, 3天(含3天)以上须附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局教师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六条 所有长病休人员都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无故不参加体检(复查)的人员,学校可终止其病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其中10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
第八条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7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8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教龄津贴按90%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 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根据《淹城初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活动,一经查实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每一年度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章 事 假
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事假半天及半天以上,报校长室批准;连续事假超过3天(含3天)由校长批准后报区教育局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教职工每一年度内事假累计超7天以上(不含7天)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连续事假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待遇与病假一样。
第十七条 教职工每一年度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八条 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应根据《淹城初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产 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向学校申请安排产假。
第十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十条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晚育假为30天。
第二十一条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生育后一年内每天给予一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一小时。
第二十三条 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根据《淹城初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生育二胎享受正常产假,但不再享受晚育假。
第五章 婚 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向学校申请安排婚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婚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不包括省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六章 丧 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教职工可向学校请丧假处理丧事。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世,酌情给予丧假1--3天。需要到外地(不包括省内)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丧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章 工伤假
教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章 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遇休假与学校工作安排发生冲突,能够协商的,以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为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后施行。